很多人認為我吹毛求疵,其實不然。若是研究過歐美國家的戶外遊憩史、主義思潮和體制沿革,就會瞭解我追求的是「正常」。
當然,這是以西方的標準而言,台灣有自己的挑戰和先天條件限制,不可能走一模一樣的路。然而從宏觀視角來看,總有些舉世通用的常理和原則值得我們參考,比如說區分自然資源的商業和非商業使用──台灣還欠缺這個重要的管理基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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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戒茂斯這條替代路線來說,更能明顯比較出商業化前後的差異。他原本只是條乏人問津的獵徑,卻因為最後能通到高山景點嘉明湖,又無總量管制法源可循,而在去年搭上國旅暴潮,吸引大量人潮和協作業者進駐。
現在可好,最近我走一遭,除了大型帆布餐廳之外,業者還創造了自己的專屬營地,帳篷散落各處,明擺著就是搭了不拆你奈我何。
更深入解析這個現象,卻是人盡皆知,卻不見人多談的原住民議題──同時也是協作業者的組成核心。我的看法很簡單:就算是原本山林的主人,也要在於法有據之前尊重使用公有地的社會責任與環境責任,使用後恢復原貌、遊憩衝擊最小化等都在其內。
這跟血統或身分無關,任誰來使用國家/人民的公有財,都必須善盡維護資源的義務,更別說還是商業用途。這是西方法治國家的常態,我們現在,抱歉,是異常!
到底政府還要牽拖多久?這類灰色地帶還要被放任多久?現在有帆布餐廳跟協作專屬營地,以後還會出現什麼東西?我不知道,也不貿然臆測,我只想要我們的管理機制能從「無法」走向「有法」,簡單明瞭。